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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案:监守自盗的90后税收助征员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08

李曼溶,女,1994年5月出生,云南省宜良县人。2014年8月至2019年1月先后在原宜良县国税局、宜良县税务局工作,分别任合同制税收助征员(以下简称“助征员”)和导税员。2019年6月,宜良县纪委监委对李曼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进行政务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李曼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纳税人成为她的“提款机”  

2014年8月,李曼溶经劳务公司派遣至原宜良县国税局担任助征员,负责代开发票。2016年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李曼溶的工作又增加了一项内容,为属地工程项目的外地企业税务预缴申报。

随着对工作的“轻车熟路”,李曼溶开始对经手的税款动起了歪心思。她发现可以利用每天下午税款结算前的空档,在系统将已开具的税票电子数据作废,同时将纸质税票进行作废处理,这样就可以把纳税人当天缴纳的税款收入自己“囊中”。

2016年11月14日,李曼溶第一次成功“提款”。紧接着,李曼溶又小心翼翼试了几次,均未被发现。有了所谓的成功经验,李曼溶的胆子越来越大,变得一发不可收拾,从几百元到几千元,再到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税款,都被她据为己有。  

李曼溶是如何做到不被人察觉呢?这有她惯用的“套路”。调查发现,为截留税款,李曼溶巧妙地利用了缴税人想快速办理完业务而疏于防范的心理。纳税人刷卡缴税时,她将POS机连接的电话听筒拿起来制造POS机无法使用的假象,以机器故障为由让纳税人通过银行转账到自己的账户中,然后利用下班加班的机会,废掉开出的对应金额的发票。

经查,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案发,李曼溶共计截留税款111笔342万多元,其中有12万元因案发未截留成功,涉案税票164张,涉及企业57家。   

在追求物欲的路上越走越远    

调查人员发现,李曼溶到案时,她常用的银行卡余额只有2398元,这与其贪污的税款总数形成巨大反差。  

随着案情的逐渐明朗,所有被截留税款的去向也清晰起来。李曼溶没购买房产、汽车之类的不动产,也未购买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少数钱款用来投到小额贷款公司,除了部分用于补缴以外,其余多数被她挥霍用尽。  

据李曼溶交代,自己喜欢旅游。调查人员在李曼溶家中发现很多本各国旅行指南,有的已经开封,有的未开封。李曼溶说,每打开一本就代表着已经去过这个国家旅游。调查发现,李曼溶截留税款有24万元用于国内外旅游。  

网购是李曼溶的另一喜好。据测算,李曼溶所截留的税款花费在服装鞋帽上就高达125万元,购买首饰花费20万元,购买香水口红等花费4万元。  

一次“铤而走险”后东窗事发   

随着税务机构改革,国税地税合并,李曼溶被调离助征员岗位,调成了导税员。2019年1月4日,一家企业来缴税,正好收税的同事临时不在。当见到12万元的税款现金时,李曼溶防线再次失守,于是通过之前暗中记住的密码,盗用同事的工号为纳税人开具了税票,并在纳税人离开后在系统里进行作废,把税款放到自己的抽屉伺机带走。  

下午,同事在系统里发现两笔作废的税票,发现事情可疑后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后进行核查。预感到事情即将败露,李曼溶仍试图做“最后一搏”。在单位请纳税人来核查的间隙,李曼溶发信息游说纳税人帮她一起撒谎隐瞒,直到后来瞒不住才作罢。核查人员在李曼溶的抽屉里找到了被她藏起来的税款,随即报警。     

量纪量法分析  

李曼溶虽然不是中共党员,但在宜良县税务局担任合同制助征员期间、代表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她属于监察对象。  

2019年3月1日,宜良县监委收到县公安局移送的问题线索,在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核过程中,发现李曼溶涉嫌严重违法。  

2019年6月14日,宜良县监委对李曼溶涉嫌严贪污犯罪问题进行政务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李曼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作废发票、税票的方式,将缴税经办人缴纳的税款截留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被调查人李曼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宜良县监委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22日,李曼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