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更新与直播平台的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当下人们生活中随处可见的一项娱乐,但与此相伴的网络直播打赏现象,已经成了引发夫妻矛盾的顽疾。
就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明确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财产金额对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为另一方提供了两条救济路径:一是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二是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但应注意内外有别,至于另一方是否可向主播、平台追回打赏款,初步需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打赏行为是否突破家事代理权,主播或平台是否为善意相对人;二是,相关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婚姻的经营需要彼此信任和尊重,大额甚至巨额的直播打赏现象产生的背后往往与夫妻间的沟通、信任缺失息息相关。夫妻双方在享受现代娱乐生活的同时应保持彼此坦诚,共同管护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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