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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五十四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05

指导性案例 279 号: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

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

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

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

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

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2.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

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

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依法保全的产品构成

侵权,并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将该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作

为侵权情节予以考量。

基本案情

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某软件公司)诉称

其系 NX 系列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案涉软件)的著作权人。

该系列软件是面向制造业的计算机软件,可以用于 3D 设计、

数字仿真检测及辅助制造。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沃某模具公司)主要从事模具产品的制造,其未经许可复

制和商业使用西某软件公司的案涉软件,侵害了西某软件公

司案涉软件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法律

责任。西某软件公司主张按照沃某模具公司的侵权软件数量

乘以正版案涉软件的价格来确定其实际损失。遂向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沃某模具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

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 2712827 元(币种下同)。

根据西某软件公司的申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赴沃某模

具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并向该公司在场管理人员详细说明了

拟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经现

场统计,沃某模具公司办公室共有 26 台电脑。在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保全了 17 台电脑且其中 9 台电脑显示安装有 13 套

NX 系列计算机软件后,沃某模具公司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

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等方式妨害证据保全工作,导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证据保全工作被迫终止,其余 9 台电脑未

完成证据保全。一审审理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沃某模具

公司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予以训诫,沃某模具公司亦向该院

提交了《检讨书》,对其妨害证据保全的行为作出检讨和道

歉。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7 日作出(2018)

粤 73 民初 1099 号民事判决:一、沃某模具公司立即停止侵

害西某软件公司案涉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沃某模具公司

赔偿西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 50 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10 万元;

三、驳回西某软件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

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作出(2020)

最高法知民终 155 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8)粤 73 民初 109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州

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 73 民初 1099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 73 民初 1099 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为沃某模具公司赔偿西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

2612827 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10 万元。沃某模具公司不服,向

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4246 号民事裁定:驳回沃某模

具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沃某模具公司是否侵害了案

涉软件著作权;二是如何认定侵权软件的数量并确定赔偿数

额。

一、沃某模具公司侵害了案涉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年修正)第十

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

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

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除另有规定外,应

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

任。

本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证据保全的情况,已经

查明沃某模具公司的 17 台保全电脑中,有 9 台电脑显示了

13 套 NX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信息和版本信息,部分软件

显示版权人即为西某软件公司,显示版本号为 NX8 的有 8 套,

NX10 的有 2 套,NX11 的有 2 套,NX12 的有 1 套。在现有证

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西某软件公司案涉软件高度近

似(包括具有相同名称、版本号及版权人信息)的情况下,

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推定沃某模具公司复制了西

某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软件,此时沃某模具公司应当

提供相应反证以反驳。但是,沃某模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

明其购买过案涉软件,亦未就其安装的被诉侵权软件与西某

软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软件有何区别提供证据或者作

出合理说明,且沃某模具公司亦承认被诉侵权软件是其员工

从网上下载。综上,可以认定沃某模具公司未经西某软件公

司许可,复制了案涉软件,侵害了西某软件公司的著作权。

二、侵权软件数量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证据保全措施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

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重要手段。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

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证据保全,不但严重违反了诉

讼诚信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一种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 号,2019 年修正)第九十五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

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

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经查,本案证据

保全过程中,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向沃某模具公司释明

若妨害证据保全将推定其安装了侵权软件并承担相应不利

后果的情况下,沃某模具公司仍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

打开部分电脑、断电等方式妨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证据保全

工作,致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其他 9 台案涉电脑未完成保

全。在已经确认部分已保全电脑安装了案涉软件的情况下,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推定未能保全的 9 台案涉电

脑亦安装了案涉软件,并在确定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一

并考虑。

本案中,侵权软件数量、正版软件售价等案件事实较为

清楚,故可以根据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

算损害赔偿数额。在计算时,重点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

数量。推定 9 台未保全的电脑上均安装了案涉软件,故沃某

模具公司至少复制了 22 套案涉软件,侵权数量较大。2.案

涉软件的知名度及价格。西某软件公司的案涉软件适用于工

业制造,具有一定知名度,经济价值较高。3.沃某模具公司

的侵权情节。沃某模具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妨害法院证据保

全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综合上述因素,在案证据能够证

明西某软件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出著作权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的 50 万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且其主张的损害赔

偿数额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对西某软件公司的

损害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西某软件公司的律师费等合理

开支客观存在,其主张的数额没有超出合理范畴,亦予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