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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五十七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6-11

依法严惩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

新型环境犯罪

——程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程某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捕兽网、特制金属箭、无人机等物品,通过给无人机加装红外热成像设备,在发现野生动物后释放金属箭或者捕兽网的方式,在鄱阳县某村后山非法狩猎。经统计,程某某非法狩猎了21只野生动物,包括环颈雉、华南兔、斑嘴鸭等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程某某所使用的捕兽网是禁止使用的粘网类诱捕工具。

【裁判结果】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等悔罪表现,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无人机“坠箭”非法狩猎新型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例。“无人机”坠箭作为高科技衍生的新型犯罪手段,相对于传统狩猎方式,危害范围更大,杀伤力更强,还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不仅对野生动物造成致命伤害,也对群众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本案的判决向社会明确传达了无论犯罪手段如何翻新,只要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的坚决态度,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应对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新型化、智能化趋势,依法严惩此类新型环境犯罪,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维护生态安全的鲜明司法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