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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六十五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17

张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被告人张某等4人经预谋,在南昌县抚河水域(禁捕水域)多次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4人分工明确,分别负责提供并驾驶渔船、改装电网、收放渔网及运输销售。同年3月19日凌晨,4人在非法捕捞后转移渔获物时被联合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重,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共计357.38公斤。经农业农村部门评估,4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的直接与间接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86531.48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4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4名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与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全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86531.48元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等4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同时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4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渔业捕捞及相关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统筹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典型案例。该案一是坚持“刑民一体”,落实最严密水生态法治。法院对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的行为依法定罪量刑,严厉惩治破坏水生生态环境的犯罪。同时责令行为人全额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并公开道歉,改变了“以罚代治、只判不修”的传统模式,实现了刑事惩戒、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三位一体的司法惩治与修复效果。二是彰显预防教育功能,破除“捕鱼不违法”错误认知。案件不仅让违法者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与法律代价,更依法适用“禁止令”阻断其在缓刑期间再次作案的可能。本案的审理有效纠正了部分群众“捕鱼不违法,小捕无责任”的错误观念,对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共建水清岸绿的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法治宣传作用。

 

案例来源: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