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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第六十七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29

合理认定光污染侵权保障生态环境权益

——水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相邻光污染侵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由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某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该建筑外立面整体采用玻璃幕墙材质。水某某于2009年购买的房屋位于该建筑所在地块东侧,与该建筑仅隔一条马路。自该建筑建成后,每日太阳光会经玻璃幕墙长时间反射至水某某房屋客厅内。水某某曾与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某房地产公司也为水某某房屋客厅的窗户进行贴膜处理,但水某某认为反射光线并未得到有效减弱。水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对玻璃幕墙进行改造或者将其房屋客厅改造为厨房等区域;若无法停止侵权,则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及修复费用共3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水某某经咨询得知,若将其房屋客厅现有窗户玻璃更换为低透玻璃,能够有效减轻反射光的影响,更换费用约为6.5万元,水某某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损失6.5万元。

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反射光的强度等数据,人民法院经委托司法鉴定,相关鉴定机构均因现有的业务范围尚未涵盖光污染类型而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分别选取上午时段和下午时段两次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太阳光经建筑玻璃幕墙反射至水某某房屋且影响时间较长的事实存在。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无法对涉案反射光具体数据进行精确检测的情况下,结合法院两次现场勘察及水某某提供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已能认定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的照射强度超出了一般公众可容忍的限度,对水某某的正常居住和生活造成了影响,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涉案建筑玻璃幕墙已建设完成,整体拆除或结构改造将造成资源浪费;而对水某某房屋进行内部改造亦会导致原有装修破坏,并不经济。鉴于水某某变更诉请后主张的损失金额符合低透玻璃的市场价格,且更换房屋客厅玻璃更为经济环保,故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水某某损失6.5万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相邻光污染侵害的典型案例。因建筑玻璃幕墙的反射光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在无法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是否构成光污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选取不同时段进行现场勘验的方式,结合相关证据合理认定本案光照已超出公众容忍限度构成光污染。同时,考虑建筑玻璃幕墙已建成,拆除或结构改造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本案从资源节约利用的角度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更换玻璃费用,较好平衡了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权益保障的关系,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好示范意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