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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微课堂】学习《条例》,“纪”在心间(第三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30

1. 公务员受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是否可以晋升职级、级别?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上述规定中没有提及系党员的公务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是否可以晋升职级、是否可以晋升级别。对此,依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以及《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的情形的,不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规定,公务员受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结束前不得晋升职级、不得晋升级别。

2. 如何把握受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处分执行事项变化的新要求?

被审查党员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处分执行是依照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执行,还是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或者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执行。实践中,应当按照以下情形把握:一是依照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被审查党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执行应当依照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执行,即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二是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或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审查党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执行应当依照当时的规定执行,即“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三是依照历次《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合并处分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执行应当依照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执行,即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3. 什么是党内职务?

党内职务,是指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职务。其中,所谓“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是指党内选举产生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职务。比如,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等。所谓“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是指凡是党组织任命的必须由党员担任的职务以及党的机关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含党组性质的党委、分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以及党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党委工作部门中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正副局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党委、纪委派出的工作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委员;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各级纪委派驻党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或纪律检查员等。此外,还包括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任命的地方党委的领导职务,以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直接指派的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等。需要注意的是,党小组组长不是党内职务。

4. 如何理解和把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在理解和把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是要准确把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表述。撤销党内职务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中的一种,在决定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当明确处分种类名称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标题应当表述为《关于给予×××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但实践中一些地方表述不规范,处分决定标题错误表述为《关于给予×××同志撤销县××局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处分的决定》等。对撤销一切职务的,一般不需在处分决定正文中写明;对撤销某一个或者几个职务的,鉴于还有部分党内职务继续保留,相应处分决定正文中须写明撤销的具体职务。

二是要准确把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执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应当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不能撤销较低职务而保留较高职务。在具体把握上,若担任的各党内职务之间存在紧密关联的,或者担任某一党内职务是担任其他党内职务的必要条件的,一般应撤销其一切职务。比如,对担任党委副书记职务的,在撤销其党委副书记职务的同时,其党委常委、委员职务一般也应一并撤销。又如,某市市委常委、县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不仅要撤销其市委常委、委员职务,也要撤销其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若担任的党内职务之间没有紧密关联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撤销的职务。

三是要准确把握《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中“党外职务”的类别及处理的规定。这里所称的“党外职务”主要包括6类:第1类是纳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党外职务。依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第六十六条等规定,党管干部原则中的“干部”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现役军官、现役警官、文职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管理类文职人员”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其中系非中共党员的干部所任职务即属于此类“党外职务”。此类人员中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如其违纪行为同时构成违法的,将同时被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因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均基于同一违纪违法事实,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纪政务等处分应当相匹配,也即一般应当给予其与撤职处分相当的处分,降低其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且一般不安排担任领导职务;如其违纪行为不构成违法的,则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第2类是机关工勤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第1类人员以外的其他适用处分的人员。此类人员中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处理参照第1类人员把握。第3类是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此类人员中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程序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第4类是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机关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除各级共青团组织外,其执行委员会(理事会)委员(理事)等未纳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党外职务。此类人员中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程序撤销其上述职务。第5类是除第4类以外的社会组织中未纳入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的党外职务。此类人员中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由该社会组织依照其章程以及内部规定处理,不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第6类是国家出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确定)以外的企业中的党外职务。此类人员中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处理参照第5类人员把握。

四是要准确把握被免职后可否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问题。对此,《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2点:一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审查期间,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因查处其问题被免去职务的,案件查清后,该党员领导干部确实犯有严重错误,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然应当按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不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是根据违纪事实,应当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在党组织查处其问题前,该党员领导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党内职务的,如其担任党外职务的,可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的规定处理。